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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12年10月1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在零售户“名轩烟酒店”(店主张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内查获一批违法卷烟,均无当地烟草公司激光喷码,其中X品牌卷烟6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210元/条;Y品牌卷烟32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400元/条。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今年5月份以来,张某累计销售X品牌卷烟130条,销售金额27000元;销售Y品牌卷烟70条,销售金额28000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X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另据调查,张某今年33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曾于2012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Y品牌卷烟,被A区工商局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甲市烟草专卖局认为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指定专卖管理人员老王和该单位实习大学生小严(尚未获得执法资格)组成专案组,于10月12日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10月19日,甲市烟草专卖局郝副局长作出了批准移送的决定,于当日将案件移送给了本局所在地的甲市B区公安局。B区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遂于当日将此案退回甲市烟草专卖局。10月22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给甲市公安局,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了甲市检察院。 甲市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部分构成犯罪,遂将不构成犯罪部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构成犯罪部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中,张某构成何种犯罪?请从犯罪构成特征方面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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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分)
(2)客体特征方面,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1分)
客观特征方面,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实施了销售行为(1分),虽然其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156000元(或答超过150000元)(1分),达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3)主体特征方面,张某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健康状况正常(0.5分),为一般主体。(1分)主观特征方面,张某曾因销售Y品牌卷烟被A区工商局处罚过2次,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产
品(0.5分),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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