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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有哪些制约机制?
  •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设置了几种制约机制。
    (1)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5)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公诉转自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受理此类案件并行使审判权来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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