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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指控张某有虐待罪行。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以两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分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恰当。
  •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该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件为自诉案件。而本案中张某的父母告发的虐待罪就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而不属于检察机关审查的范围。自诉案件性质与公诉案件不同,不能与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二者不仅立案管辖不同,而且案件的提起和审理程序也不同。因此,对于张某的盗窃罪,应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对于虐待案,则应由张某的父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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