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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 (1)弥补以前年度亏;
    (2)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实收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4)提取一般准备;
    (5)向社员分配利润。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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