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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犯罪嫌疑人某甲,男,北京市人。1994年前后流窜至河北、山东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万元。1995年3月2日,案犯流窜至江苏省徐州市,在夜间入户盗窃时被户主李某发觉,而后某甲即行抢劫,李某在阻挡时被其用菜刀杀死。后某甲被徐州市公安局逮捕。问该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地的法院管辖?
  • 从级别管辖上看,某甲犯有盗窃、抢劫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这类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抢劫杀人行为为主要犯罪行为,该行为发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因此该案应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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