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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迅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当日纠纷发生的事实,但否认原告手指为其切断。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为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评价?
  • 法院不应该以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有以下证据证明是王某做的
    1、最主要的物证:菜刀,既然是被告用刀切的,就一定有被告的指纹、掌纹。菜板,菜板上也应该有被告的部分掌纹。
    2、报案后,你报案其实不应该以邻里纠纷来报的,应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来报,要求警察局到现场收集证物,并出具检测报告。
    3、你可以以“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举证倒置,让对方举证他没有过错。你是弱势群体,除了找好一点的律师外,还有就是找法律援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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