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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由谁公布?
  •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环保部门是环境执法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日常对一切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职责,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污染的统计分析工作。因此,由环保部门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公布,地区级和县级环保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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