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试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1~4.7条就合同的解释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首先,关于依双方的共同意思解释合同,第4.1条规定:
    “(1)合同应依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进行解释。
    (2)如果这样的意思不能确定,合同应依与当事人同类的合理人处于同样的情况将会赋予合同的意思进行解释。”
    涉及对合同一方的陈述或行为的解释,第4.2条规定:
    “(1)对一方的陈述或其他行为,应依该方的意思进行解释,只要另一方知道或本来就应意识到该意思。
    (2)如果前款不能适用,对该陈述或其他行为,应依一个与另一方同类的合理人处于同样的情况将会赋予该陈述或其他行为的含义进行解释。”
    关于在解释合同以及一方的意思时是否可以采纳合同文件之外的证据以及应采纳哪些“外部证据”,第4,3条规定:
    在适用第4.1条和第4,2条时,应考虑所有的情况,其中包括:
    (1)当事人之间初期的谈判;
    (2)当事人在相互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
    (3)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的行为;
    (4)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5)合同的条件和当事人的表示在相关的行业中通常具有的含义;
    (6)惯例。
    第4.4-4.7条包括了对合同的书面文本进行解释的原则或规则,其中包括:
    (1)应从合同或当事人陈述的整体上去解释其含义(第4.4条);
    (2)对合同条件,应本着确认其效力的原则进行解释(第4.5条);
    (3)当合同条件由一方提供时,对其中的含糊之处,应作不利于该方的解释;
    (4)当合同用两种以上的语言起草时,如其具有同等效力,对其中相互抵触之处,在解释时应让最初起草的文本优先。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