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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马里旦关于“自然法”、“实在法”和“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
  • 马里旦说,自然法是处理各种必然地同“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就其本性而言,它是普遍的和永恒的。实在法是在一个特定社会集团里有效的整套法律,是处理偶然地同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它与人的理性和意志所产生的行为方式相联系,确定哪些事情是好的和可以容许的,哪些事情是坏的和不.允许的,国际法和万民法,处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它通过概念的运用或通过倾向为人所理解。在这一意义上,它属于实在法,并正式构成法律次序。但就其内容而论,国际法既包括自然法范围内的东西,也包括自然法范围外的东西。而在这两种情况下,他都理性推论出来;因而也就像自然法那样,是处理必然地同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国际法和实在法依靠自然法而具有法律效力,并使其为人民所遵从。它们是自然法的延伸和扩展,是自然法进入到了人性的主要倾向越来越不能加以决定的各个客观领域。也就是说,自然法本身所未加确立的事情以后将被确定;或者借以实在法对待定的人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在自然法,国际法和实在法之间,存在一种察觉不到的转化。有一种动力促使不成文法在人类法确定的领域内变得更加完善和公正。在这里,马里旦提出了人权动力发展的观点,认为人权是按照这一动力而在共同体中采取政治和社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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