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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如何认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如何处理?
  • 应依据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认定和处罚意见处理。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环保部门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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