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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犯罪嫌疑人韩城,男,35岁,某企业工人。 199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韩城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往来.染上赌博的恶习,负债累累。为了付清赌债,韩城开始盗窃。1997年5月12日,韩城潜入本单位仓库盗窃钢丝两捆。销赃后得人民币2650元,1998年6月8日,韩城撬开红星路25号居民房门.盗窃现金、有价证券、高档衣物等价值3600多元。1998年9月26日,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钱物时被抓获。 某区公安局经过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韩城对三次盗窃的事实和盗窃数额也供认不讳。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韩城的父母到检察院控告韩城多年来不尽孝道,对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不闻不问,而且经常谩骂、殴打父母,要求追究其虐待父母的刑事责任。对于虐待父母的事实,韩某亦供认不讳,同时又有群众的来信检举、揭发和单位、街道的有关证明材料。于是,区检察院便以盗窃罪和虐待罪对韩某提起公诉,提请人民法院对韩城进行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合法?
  •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错误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公诉与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对于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那些于社会危害较小,但对被害人的权利危害较大的案件,则将是否起诉的权利交由被害人,由被害人决定是否提起自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均为公诉案件。
    在本案中,盗窃罪是公诉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在起诉韩城盗窃罪时,将虐待罪一并起诉,这种作法显然是错误的。当韩城的父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韩城的虐待行为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先接受控告,然后再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所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非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接受移进后,要对控告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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