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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 (1)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2)申请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但是,按照规定,申请合伙企业等级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指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代表的指定或者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其中,经营范围应当载明经核准等级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等。合伙企业如果确定了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中还应当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4)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出资权属证明;六、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登记发照。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等级,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6)登记的法律效果。《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这意味着,在此之前,合伙企业并未成立。所以该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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