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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市A厂、B厂都生产同种产品,A厂的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而B厂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由于B厂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A厂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A厂为获取B厂的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名单,在B厂附近租用了一间小屋,安装了自制窃听装置。从2003年6月初开始,A厂厂长派本厂两名职工通过电信线路,对B厂销售科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到7月中旬,共获取B厂经销信息300多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在获得这些名单后,A厂逐一与B厂的客户进行联系,并采取低于B厂报价的方式与其中10家单位做成了业务,共推销本厂产品15台。A厂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 A厂的行为属于侵害B厂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A厂不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B厂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实施了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已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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