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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对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市场油品质量抽查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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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库和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查信息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信息必须在当地抽样结束后24小时内由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管理站。
二、抽样前受检部门须对抽样部门抽样合法性进行核实确认。
三、受检部门应注意抽样部门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加油站卸油稳油后该油罐相对应各加油枪首枪发出油品、与上次使用间隔两小时以上加油枪均严禁抽样。
四、受检部门须对抽样部门样品容器进行确认,必要时要求在抽样单中进行注明。
五、除抽样部门所抽样品(含抽样部门留样)外,受检部门应备有洁净干燥的试样瓶(汽柴油应使用棕色磨口玻璃瓶),对被抽检油品至少同时取两份,一份自测,一份自留样,如自测在多个质检室检验,相应增加自测样品份数。
六、对于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质检中心检验;对于地方监督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B级以上质检室检验。
七、接到检验报告时,油品如合格可及时处理备样,不合格应及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八、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必须在接到检验报告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抽检单位提出异议。确认异议存在的应依法提请复检或仲裁,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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