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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如何完善互联网监管立法的完善?
  • 为维护网络秩序及网络健康发展,保障网络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实现网络自由,必须从以下方面改善我国互联网监管立法。
    第一,坚持正确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是以一定理论为指导的自觉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互联网健康发展要求的互联网监管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立法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在立法实践中,解决不同意见的方法就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按照理论进行分析,做出判断。
    第二,坚持立法的科学性。这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有益于提升立法质量,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遵循立法科学原则: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性;第二,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第三,互联网立法应当有适当的前瞻性。
    第三,重视国际合作。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充分发展极大地淡化了地理意义上国家疆域的概念,世界在互联网空间中成为一个相互连通的整体。互联网空间的全球一体化对政府互联网监管提出了国际化的要求,这必然成为完善政府互联网监管立法所必须考虑的因素。我们应加强与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等互联网国际性组织的联系,解决互联网纠纷以及在互联网协议、互联网规范制定上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国际互联网立法和管理的动向,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为我所用。
    第四,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完善相应救济机制。权利的天然膨胀性以及传统管理模式极易使政府在互联网监管中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政府的责任体系,不仅要完善民事责任体系和国家赔偿体系,还必要建立追究有关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保护在互联网监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一方面可以完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加强因违法监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互联网主体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建立因互联网监管侵害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细化方案。
    第五,法治与德治并举。“途法不足以自行”。法治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德治规范人的内心世界,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从根本上巩固社会稳定。对于互联网的治理,同样应采取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办法。第一,加大互联网道德宣传力度。第二,倡导互联网信息环保意识。第三,要培育正确的网络价值观。第四,保持心理健康和人格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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