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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住所老干部向哪个单位交纳热费?
  • 政策依据:2001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外地住乌鲁木齐市离休干部交纳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外地在乌鲁木齐市(含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干休所)居住的离休干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由用户个人在当年4月1日至12月30日向居住地供热单位交纳热费,具体交费标准和报销办法按自治区财政厅新财文字[1997]262号和[19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逾期不交纳热费的,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减少供热量或停止供热。”(见《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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