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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以主体为标准,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类。
  • 房屋所有权可依据不同标准作不同分类。依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房、私房、外产房、中外合资房和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1)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房产享有的所有权。国有房产可分为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2)集体房屋所有权,即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3)私有房屋所有权,即由公民个人、家庭、数人共有或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我国,私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二般城镇私房(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自建(购)公房所有权。
    (4)外产房屋所有权,即由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和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产权。
    (5)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即由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所有权。这种房屋所有权产生于中外合资双方合资建造、购置房屋等法律事实。目前,外产房产和中外合资房产都作为专门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注册。
    (6)其他性质的房产所有权,如宗教团体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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