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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2月,河东区消费者王某家中某品牌25英寸电视机突然起火燃烧,因灭火及时,未造成其他损失。因王某的电视机是在兰山区某经销商处购买,逐向兰山区消协投诉,兰山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现场取证,情况核实后,马上联系电视机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先是以电视机燃烧的原因不能查清为由拒绝赔偿,后经兰山区消协多次调解,电视机厂和消费者王某达成协议,电视机厂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王某5000余元现金,并赠送29英寸新电视机一台和DVD一台,消费者王某对此非常满意。在无法确定电视机起火原因的情况下,是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取证,还是由消费者取证?
  •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对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本人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也应采取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电视生产厂家能否举出电视机燃烧的原因是由消费者本人过错所致的证据,如果不能,就应承担法律责任,电视机厂由于不能证明消费者的过错,所以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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