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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11月,某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1年。出于疏忽,某甲忘了告诉丈夫某乙。2003年5月,某乙单位为每名职工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也是2万元,期限也是一年。同年9月,某甲家中失火,烧毁了部分家具,某乙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后,保险公司认定某甲损失财产价值2万元。这时,某甲和某乙各拿出一张保险单来,要求保险公司就每份保单分别理赔,即共赔付4万元,因为两张保单都是缴纳了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某甲和某乙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且某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保险合同无效,遂拒绝履行理赔义务。什么叫重复保险?同一财产是否可以同时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
  • 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就本条来看,我国法律是允许重复保险存在的。至于同一财产同时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从41条的立法精神来看,也是允许的,在理赔时,只要按投保人的实际损失给付即可,而不用分别就每一份保险单都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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