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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操场上上体育课,学习打篮球。体育教师在给学生讲解完打球要点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把班上的同学分为几个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球。张某(10岁)和王某(10岁)分在一个组内。因地不平,张某在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腿上,致小腿骨折。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习。张某住院三个月,共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张某父母误工费6000元。谁应承担事故责任呢?请运用教育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 该案中,教师已尽到了职责,事前,教师讲解了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发生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成员。 但是,学校场地不平是致人伤害的原因之一,对此,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就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说,场地不平与学生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有过世,它本应预见到场地不平有可能发生损害,但学校没有预见到,或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学校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另外,王某是造成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因而,王某父母和学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的经济损失由王某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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