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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私营企业主纪江有严重的逃税行为。于是经过初查后,决定对纪江立案侦查。2010年4月14日, 185经该市检察长批准,对纪江进行拘传,拘传后对纪江进行了讯问,由于纪江一直对有关事实予以否认,检察人员连夜突审,直至次日晚,纪江才对有关事实初步承认。于是在4月16日该检察院作出拘留的决定,将纪江羁押在检察院的羁押室中。纪江提出聘请律师,检察人员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5月5日,该检察院侦查部门将纪江一案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5月10日经过该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批准,决定对其逮捕,并经审查起诉部门批准,要求纪江的开户行冻结其存款。8月1日,该检察院向某市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起诉中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有不清之处,遂要求将侦查、起诉中的所有卷宗材料和物证移送到该法院。法院开庭审查后,公诉人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于是提出请求,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认为纪江的犯罪事实确实轻微,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共10分)
  • 1、逃税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2、拘传时间超限3、拘留的执行应由公安机关来进行。4、检察人员拒绝其聘请律师的理由不当。5、对纪江的开户行进行冻结的批准,应由检察长来进行。6、审查批捕应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7、审查起诉期间超限。8、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要求移送全部卷案是不当的。9、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是不对的,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10、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当的,应当先作出撤回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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