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李X春、李X水、李X旺三人与李X增均系族亲,其祖上在某村留有一片宅基地。1963年夏,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将此片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并将“四旁地”(房屋四周地)分给李X增种植。李X增于1965年种了龙眼等果树,当时因土地不紧张,李X春等三人未表示异议。1999年3月,因土地紧缺,李X春等三人与李X增就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同年9月21日上午,李X春为了占用此地,带锄头到李X增所植龙眼树下翻土,与李X增发生争议。9月22日,李X春伙同李X旺携锯子、柴刀,将李X增的3棵龙眼树砍断或锯断。李X水于24日、25日又纠集李X春、李X旺带斧头、麻绳去砍树,两次共损坏李X增龙眼树4棵、苹果树1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48.60元。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 虽然李X增是在集体指定的地方种树,但由于大队已将李X增祖上所留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李X增在房屋四周地种植的林木并不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种植的,而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种植的。根据《森林法》,采伐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行为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断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了林木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占有林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泄愤报复而在客观上毁坏他人财物,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因泄愤报复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依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邢的规定,此案行为人为了泄愤报复,擅自毁坏他人林木,其数量巨大,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