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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机构都有哪些?
  •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机构包括:
    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of the Parties-COP):
    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推动履约工作进程的正式决策实体,它由每个签约方的官方代表团(含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组成,1994-1996年间,大会每年一次,之后则逐渐减少,到2000年,对大会议事规程进行了修订,确定会议为每两年召开一次。截止2014年,共召开了12次缔约方大会。
    除各签约方政府代表团以外,其他对生物多样性问题感兴趣的组织或团体,经认可后,也可作为“旁听者”参加缔约方大会的相关会议,这些组织包括环境非政府组织和土著居民的组织。每次参加缔约方大会的人数从1500人到2000人不等。
    缔约方大会主要负责对各种广泛的主题做出正式的“决定”,检查履行公约的进展,为缔约方确定新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缔约方大会还负责公约的修订,决定是否修改公约或增加附件条款,在其认为必要时可成立专门委员会或机制或各类专家工作组,缔约方大会还审阅缔约方递交的履约进展报告并与其它组织和公约开展合作。自公约签署到2014,已经召开了12次缔约方大会,一次临时大会。截止到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共产生了365项程序性和实体性决定。截止到2014年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共产生1131个文件。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
    公约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秘书处与联合国环境署紧密联系,主要职能是管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具体任务包括组织会议、起草文件、协助成员国履行工作计划、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收集和提供信息等。秘书处还负责处公约理行政管理的日常事务,如协调会议、准备文件、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发布信息、帮助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工作等。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Subsidiary Body on Scientific,Technical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SBSTTA):
    SBSTTA是一个由缔约方政府代表、技术专家、科学家组成的顾问团体,是《生物多样性公约》最主要的一个科学和技术支持机构,它在向缔约方大会提供科学和技术问题建议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该机构主要的任务之一是根据公约的实施情况对缔约方提出完善和加强履约工作的建议。该机构实际上是缔约方大会的一个准备机构,它的具体职能包括:提供生物多样性等级评估;对缔约方提出有关工作计划和为实现生物多样性目标各缔约方应采取行动的建议;回答缔约方提出的特殊问题。“旁听者”也可以参加SBSTTA会议。
    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特设技术专家组(Ad Hoc Technical Expert Groupon Biodiversity and Climate Change–AHTEG):
    AHTEG是一个不同国际公约间协同增效和互惠的典型案例。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提出了加强与其他国际公约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协同增效和互惠机会的建议,成立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特设技术专家组是为了SBSTTA能够进一步开展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之间联系的工作。第八次缔约方大会期间又明确提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间的密切关系。SBSTTA在其第十三次会议期间,执行秘书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防治荒漠化公约》协商,就可能的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特设技术专家组职责拟定一项提案,随后成立了AHTEG。根据提议,特设专家组的成员应包括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提名的专家,同时应考虑地域和性别平衡,该专家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利用各种方式,为将生物多样性因素以及生物多样性相关生计的社会、经济问题纳入影响和脆弱性评估,以及为气候变化适应问题提供科技咨询建议;
    2)利用各种方式,提供将生物多样性因素纳入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方面的信息,并提出各种方式方法,以更好地使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结合起来,其中的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是指那些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措施,如减少因毁林、森林退化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以及林业经营所产生的排放等。
    履约审查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Ad Hoc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n the Review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WGRI)
    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同意采纳《<生物多样性公约>2002-2010战略计划》,并承诺将采取更有效的履约行动,到2010年显著降低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这就是生物多样性2010年目标。该目标后来得到了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的认可,并写入其实施方案中。为了实现2010年目标,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现有工作的影响和效果进行审查,包括缔约方大会、SBSTTA、国家联络点以及秘书处等都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鉴于评估、报告、审查履约和战略计划实施都需要一个更有效的程序,为此,在2004年的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决定建立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实施审查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
    不限成员名额特设政府间委员会(Open-ended Ad Hoc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ICNP)
    第十次缔约方大会的第一号决议,决定建立一个不限名额特设政府间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为《名古屋议定书》而设。作为议定书的临时管理机构,委员会将一直工作到第一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召开。委员会将在执行秘书的支持下,为议定书第一次签约方大会做各种准备工作。按要求,委员会应该在闭会期间召开两次会议,第一次会议在2011年6月召开,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在印度召开。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和相关条款的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Ad hoc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n Article 8(j) and related provisions)
    工作组是根据1998年第四次缔约方大会第9号决议而设的。公约早已认识到土著和地方社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依赖性及其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中的独特作用,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和各章节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在公约第八条第10款中规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尊重、保护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传统生活方式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促进其广泛应用,但这种应用必须获得这些知识、创新和做法拥有者的认可和参与,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这些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而鉴于与履约工作的相关性,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也被纳入了公约的所有工作计划中。2000年,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采纳了实施和推动公约第8(j)条的工作计划,目的是加强土著和地方社区在实现公约目标过程中的参与和作用。该工作组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传统知识的现状与趋势,《阿格维古准则》(Akwé:Kon Voluntary Guidelines),土著和地方社区的能力建设和参与,对执行公约活动的支持以及遗传资源利用的限制等。
    保护地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Ad Hoc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n Protected Areas)
    保护地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是根据2004年第七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的第28号决议而设立的。其任务是支持和审查相关工作计划的实施,并负责向公约缔约方报告。具体的职责覆盖
    1)公海上的海洋保护地;
    2)支持不发达地区或国家实施保护地工作计划;
    3)开发网络或保护地确认、设计、管理、监测、评价等所需工具;
    4)编辑整理来自各方关于保护地的工作计划实施进展报告;
    5)为缔约方大会提供改善保护地工作计划实施的建议。
    此外,缔约方大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可成立专门委员会或机制,缔约方大会于1996至1999年间还成立了生物安全工作组、土著知识和地方社区工作组等。事实上,随着形势和生物多样性的变化,工作组或其他机构也是处在不断地变化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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