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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工程,建筑面积5280平方米,7层砖混结构,由该县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项目负责人李某,2011年3月5日,该工程主体6层完工时,选用龙门架作为物料垂直运输工具,由施工单位一次性安装完毕。3月8日下班时,张某等11名新进场工人,为图方便,想乘搭龙门架吊篮下楼,张某便请求其老乡周某(物料提升机司机)行个方便。明知违反操作规程,但碍于老乡情面,周某便答应下来。吊篮搭载张某等11人下降至大约16m高时,吊篮断绳,直落地面,造成周某等10人死亡,1人重伤。 现场勘验情况: 1.该县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不具备龙门架安拆资质,安装前并未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2.安装人员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凭经验搭设龙门架,未安装防坠安全器,断绳保护装置; 3.龙门架安装完成后,未经自检验收,也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 4.监理单位曾就施工单位自行安装龙门架,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书,但并未要求停工整改; 5.安全教育资料存在大量笔迹雷同签名,经查证受教育者签名均为资料员代签。 在本次事故中,监理单位有哪些法定职责未履行到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监理单位下列法定职责未履行到位:
    (1)按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2)在物料提升机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案中,监理公司应承担:
    1.责令停业整顿;
    2.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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