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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同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差异极大,因此,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同国际法律冲突差不多。而且,各法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进程将是缓慢而艰难的。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中国内地的法律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分属于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于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台湾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
    (5)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管辖权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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