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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6-6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3增加到7000m3,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3减少到2400m3。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表6-8。事件3:调试工作结果见表6-9。 对表6-9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并确定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
  • 对表6-9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逐项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
    (1)工作K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作L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工作N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3+2)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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