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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效力。
  • 行政行为的效力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效成立的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确定力还指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受行政主体变动的影响,即使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被撤销或合并,也不影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而城市规划行政主体需要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做出决定的相同的法定程序。
    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成立后,无论是管辖该事物的主体,还是它的上级行政主体或下级行政主体,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受其内容的拘束,不得作出与之相抵触或相矛盾的另一行政行为;二是相对方的拘束力,相对方一方面享有该行政行为所赋予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完全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
    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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