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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进口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在进口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又应注意什么问题?
  • (1)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的规定开立。在进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损失。
    ②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是指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额。信用证金额大小写要一致,除非确有必要,不宜在金额前加“约”(about)或“大约”(approximately)字样。
    ③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规定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而不能规定为开证申请人。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照进口合同规定。
    ④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般应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指示并经发货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如装运港与目的港航程距离较短,为便于早日提货,防止因提单到达过晚无法提货而引起损失,可规定受益人于装运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单给开证申请人,凭以提货;对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包运输,则应在采用FCA、CIP、CPT贸易术语的条件下方可受理,同时必须注明提交相应的运输单据。
    ⑤其他单据。信用证对于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作明确规定。
    ⑥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装运、不准转运。如信用证对此不作规定的,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⑦交单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开证申请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书中写明交单到期日或承付、议付的到期日以及到期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⑧进口许可证号码。为便于进口通关,信用证中一般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发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备进口通关时海关验货。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口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信用证开出后,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②进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修改应持慎重态度,在修改信用证时,应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并应考虑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仍按原证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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