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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年龄五十开外的王女士,随退休职工合唱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森林公园二日 游”活动。游客被旅行社安排居住在森林公园内的蒙古包。当天在导游的讲解下,部分游客参与了当地居民的篝火晚会,当时王女士自告奋勇参与了民族舞蹈“竹竿舞”的表演,期间她的左脚不幸被竹竿击中,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受伤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该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王女士认为,跳“竹竿舞”活动场所灯光昏暗,现场秩序混乱且地面坑洼不平,组织者没有告知活动规则及安全事项,导致自己左脚踝被竹竿敲击后倒地,脚部受伤。旅行社未尽到组织者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万余元。而旅行社认为,在篝火晚会开始前,导游已告诉游客篝火晚会活动不在旅游项目中。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跳“竹竿舞”活动,完全是她个人的决定,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问题:王女士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在导游的介绍下,王女士观看了“竹竿舞”。可以看出,导游的介绍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另外,旅行社也无法预见游客会“自告奋勇”地参加跳舞并导致脚受损伤。而且,“竹竿舞”的表演并非旅行社的安排,纯粹是游客自主选择参与的,旅行社对活动过程的安全性也无法控制。旅行社对王女士受到损害的结果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竹竿舞”作为一种娱乐性的舞蹈,跳舞时人的双脚在分分合合的竹竿中间来回跳动,本身就有脚被夹住的危险。对于王女士来说,既然选择参加这种活动,说明她自己已经认可承受可能发生的被夹脚的危险。从法理的角度来讲,由于一种活动本身就存在可能损害人身安全的危险,当参与者遭受损害时,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当然,“竹竿舞”的组织者应该能预见游客参与跳舞时被夹脚的可能性比较大,毕竟普通游客不是跳舞的行家,所以在拉动竹竿的速度和力度上应该要保持适度。同时,组织者还应该清除跳舞场地上的障碍,防止游客摔倒。所以,“竹竿舞”的组织者对王女士遭受损害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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