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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刑用于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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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中期商鞅的一种刑法观点。认为把刑罚用在民众将要犯罪的时候,那大的罪恶就不会发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施赏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
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如果把赏赐给予告奸的人,那连“细过”也逃脱不了。从人们犯罪的发展阶段来看,将要犯罪仅仅是有了犯罪的表示,尚未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产生或没有完全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不应定罪或减轻处罚。所谓“刑用于将过”,实际上是按照人们的思想来定罪,而不是按照人们的行为来定罪,这就为封建统治阶级扩大对劳动人民的镇压,提供了理论根据。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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