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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本案中日本A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 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A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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