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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甲公司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化工原料100吨,货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须预付40万元违约定金。合同订立之后,甲公司开出汇票委托书,载明:汇款人甲公司;汇款用途:定金;汇款金额:40万元;收款人:乙厂。在银行办理汇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用途误写成货款。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汇票后,未经查看就将其交给乙厂,同时,乙厂财务人员也开具了“收到货款40万元”的收条。后乙厂未能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双方之间的定金约定已改为预付货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甲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定金写成了预付款,不能代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乙厂主张定金已变更为预付款不能成立。乙厂接受定金后,不按照约定供货,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何为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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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是指定金的惩罚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释》第120条、第122条对适用定金罚责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1)第120条第1款:“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视为不履行被担保债务的情况;
(2)第2款规定在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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