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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4月28日,某建筑公司在对其承建的××商住楼三期阳台栏杆工程进行验收时发现,部分栏杆的稳固性未达到规范要求,需要修补。5月1日9时,施工单位从劳务市场找来6名杂工,准备对栏杆验收中发现的个别问题进行修补,项目负责人仅安排一名资料员在现场值班。约9时58分,杂工李某翻过18层的楼层内侧栏杆,站在18层外侧约30厘米宽,没有任何防护的雨篷板上向下溜放电焊机电缆,不慎从雨篷板面坠落至一层地面,当场死亡。 施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本案中,施工单位未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时,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监督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
    1.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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