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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5月李某已经满16周岁了,初中毕业后李某外出打工。李某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从事该工作。李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7年5月,李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李某收下,直到2009年元月李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李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以上案例有哪些不法之处?
  • 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该矿山收留李某当矿工的行为违法。
    2.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要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中,矿山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李某进行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该矿山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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