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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必要性?
  • 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在妇女婚姻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才能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因违法婚姻引起的婚姻纠纷在整个婚姻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为维护和强化婚姻法制,对违法婚姻不能听之任之,或等到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要求解除这种结合时再去处理。只有严格依法办事、确认其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才能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这种纠纷的发生,同样这也是对公民婚姻权益的保障。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确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要还事实的本来面目,在法律上判定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效力。这种确认的本身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它却是对违法婚姻责任主体适用相应制裁手段的前提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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