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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有关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设立规定及现存具体问题是什么?
  • 一、关于规划限制区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1年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对我国国家标准GB6249进行了全面的修定,修订后的GB6249已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规划限制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就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该标准还规定规划限制区边界的确定应考虑假想事故的放射性后果,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km。
    二、现存问题
    新建核电厂所在省的相关管理部门均出具了相关的文件。原则上同意设立核电厂周围的规划限制区,但部分地区不落实。
    现存亟需解决的是新建核电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以有效法律文件,在核电厂周围设立具有实质性边界的规划限制区,并丰实际的发展规划中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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