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列举一项德国在政治制度设计上的创新之举。
  • 德国主要有六种法院:州地区法院、州地方法院、州高等法院、州宪法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德国的联邦不在各州设立自己的机构,因此联邦法院没有自己的下属法院,联邦在各州的司法权由各州带行,各州法院不仅有义务执行州法,也有义务执行联邦法。实际上,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是同一个系统。(1)州地区法院是德国最基层的法院,受理小额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2)州地方法院审理法定的初审案件和对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3)州高等法院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受理专门法院管辖权以外的民刑事上诉案件。
    (4)联邦高等法院也设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联邦高等普通法院接受对州普通法院判决不符的上诉。
    (5)州宪法法院主要受理涉及各州宪法的争端。为了协调法院判决的矛盾,德国在1968年通过立法,建立了一个包括这些法院法官在内的联合委员会,就某一法院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该裁决对提出问题的法院有约束力。
    (6)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争端拥有管辖权,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最高司法机关,期盼绝对联邦和各州的一切政府机构、法院和社团都具有拘束力。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