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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违反排污申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1)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实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固体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噪声: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99]103号执法解释,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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