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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 不可争条款:称不可抗辩条款,指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2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宣告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不可争条款在中国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
    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年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除外。
    宽限期条款:宽限期内,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超过60天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止、复效条款: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为两年。两年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自杀条款:合同成立两年内,不赔可退,直接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不论投保人是否交足两年的保费;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合同成立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形成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条款:一般不超过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自动垫交条款: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保险人以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该条款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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