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 案情:A市运输公司,委托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事宜。为提高运输效率,缓解运输压力,投资1,500,000元,开发出一套计算机管理运量和线路的软件系统,从2002年3月起每月从公司客户收取调度费100,000元,截至2002年6月10日共收取调度费400,000元。公司会计在记账时,将这项收入记入营业收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将这项收入从应税收入中调出后记入企业管理费。 2002年4月为客户运输散装水泥,将散装水泥改为袋装水泥,在运输费之外以每条20元的价格向客户售出水泥袋40,000条,收取水泥袋款800,000元,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帐户中。 2002年6月15日,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在对运输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这两项收入都没有申报纳税,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运输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补缴营业税36,000元及滞纳金,同时处以5倍罚款180,000元。 运输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7月10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运输公司的银行帐户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以上是税务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处理。 运输公司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运输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运输公司并非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只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可以的。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