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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 (1)直接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①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本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含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②对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下级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含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③对于本级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④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⑤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案件,监察机关在行使行政处分权时,有下列两种情况:第一,属于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降级(含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监察机关建议其所在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罢免或免职,再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第二,属于由政府或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分建议权的规定。①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本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提出处分建议,由本级政府撤销其行政职务,或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罢免。②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下级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提出处分建议,由本级政府予以撤职或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罢免。
    (3)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①对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派出机构提出处分意见,报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也可由派出机构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决定。②对驻在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派出机构提出处分意见,经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③对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监察对象,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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