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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小区住宅楼6单元201室发生爆炸,无人伤亡,财产损失八万元。经调查该室房主崔某用煤气灶烧水未关火源即离开,2小时后发生爆炸。现场勘验可见201室的天棚楼板向上凸起,地面楼板向下塌落至一楼地面。201室玻璃、窗框向外飞出;一楼三楼各室的玻璃破碎,窗框完好。201室内有电视机(关闭)、收音机(关闭)、电饮水机(开启),无其他用电器。 问: (1)爆炸发生在哪一室?有哪些痕迹证明? (2)点火源是什么? (3)崔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4)该火灾应如何处理?
  • (1)发生在201室。201室的楼板、玻璃、窗框等情况证明爆炸由此室发生。
    (2)点火源是电动饮水机的电气部分。因为室内只有饮水机是处于通电状态,饮水机在起动过程中的开关和插头与插座的接触部位均可能产生电火花。
    (3)崔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4)崔某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应追究其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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