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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1996年10月18日,甲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高某为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某公司)向乙方(高某)支付本年度法律顾问费7万元人民币,在本年度中,乙方负责甲方的合同审查,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且不得收费。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法律顾问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付清,合同自法律顾问费缴清之日起生效。1996年10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1996年11月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一份合同给高某审查,并要求高某调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由于高某当时正忙于一名人案件,无暇及此,未经调查,便不负责任地写了一份对方当事人资信很好的法律意见书,与合同一并交回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高某的法律意见书,于1996年11月12日与对方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期交款后,迟迟不见对方发货,于是到对方住所查明,结果对方早已人去楼空,甲有限责任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甲有限责任公司应何追究其法律顾问高某的责任,其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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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26条规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维护聘方合法权益。律师应当按照聘请合同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聘方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中高某受聘于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已经成立,他在任该公司法律顾问期间违反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义务,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追偿,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赔偿自己的损失。
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性质,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甲有限责任公司向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而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不足,可向各合伙人要求清偿,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
若得不到赔偿或对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甲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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