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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9年8月,北京某单位50人乘坐飞机到昆明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一丽江一西双版纳九日游。在成行之前,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其中规定导游人员只能带游客去甲和乙两个购物点购物。行程开始时一切正常,但在最后一天行程即将结束时,导游人员对游客说来一趟西南边陲不容易,而邻国的缅甸玉在西双版纳价格特别便宜,游客们千万不要错过机会。按照约定,如需购物,应在旅行社指定的商店购物,因为这些商店是旅行社熟悉的商店,质量信誉都有保证。在导游人员的执意劝导下,游客不愿驳导游人员的面子,遂勉强去了旅行社指定的第三个购物点。其中10名游客购买了缅甸玉,每块购买价约2000元。返程后,10名游客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对缅甸玉进行鉴定,结论为所购玉石均为假玉石或低劣玉石,每块价值不到200元。第二天,l0名游客到该旅行社投诉导游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了情况。 请问: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如何处理? 2.2009年10月,导游人员李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于某提出请李某带其到“人妖夜总会”观看激情表演,导游人员李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李某人格的闲话。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李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2)导游人员李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59条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后认定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与经营者有串通欺骗消费者的事实的,应依法处理。
    2.(1)李某有权拒绝游客于某的要求。因为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李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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