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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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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人。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地国的人。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民地位。
后一部分是取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们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于其本国或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二)难民地位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对此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入境或逗留的难民,只要他及时说明了正当理由,国家就不应处罚他,如果不接纳他则应允许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国的接纳,并提供必要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原因不得驱逐。即使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给予他一个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了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2.难民待遇的原则: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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