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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2年6月5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 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 此案中违法法规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
    第一,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
    第二,本案例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本案例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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