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增值税“视同销售”有哪些情形?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