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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 (1)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石油管理局的证词。
    (2)传来证据: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本案中,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均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而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的来源不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所以是派生证据。
    (3)言词证据:证人证言、石油管理局的证词,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4)实物证据:民事判决书。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本案中,民事判决书是书证,所以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都是间接证据。
    (5)直接证据: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
    (6)间接证据:石油管理局的证词,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如何分割李萍的赔偿金和丧葬费问题,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双方共同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都单独能证明双方之间应如何分割赔偿金和丧葬费,而其它证据只是证明的案件的某些事实要素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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