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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乡镇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0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1、产品销售收入总额980(已扣除了给购货方的回扣40万元);2、应扣除产品销售成本450万元;3、发生产品销售费用100万元(其中含白酒的广告费用35.6万元)、管理费用15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其中含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3万元);4、应缴纳的增值税40万元、其他销售税费260万元;5、营业外支出14万元(其中含向某小学捐款10万元,用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缴纳税滞金4万元);6、实发工资总额123.2万元,已按实发工资总额和2%、14%、2.5%分别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已按规定上缴上一级工会组织)、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该企业年平均在册职工100人,已知该企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要求:请计算该乡镇企业2004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 (1)会计利润总额=980-450-100-150-60-260-14=-54(万元)。
    (2)计税工资标准=100×960×12=115.2(万元)。
    (3)工资费用超标准=123.2-115.2=8(万元)。
    (4)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超标准=8×(2%+14%+2.5%)=1.48(万元)
    (5)回扣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6)白酒广告费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6万元。
    (7)非公益性捐款及税收滞纳金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万元。
    (8)调整所得额=-54+40+35.6+8+1.48+14=45.08(万元)。
    (9)2004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45.08×33%×90%=13.3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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