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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怎样认识中国城市地方政府?
  • 城市地方是国家在城市地区设立的地方分治单位。
    城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交往活动的增加而出现的新的、具有政治、行政或经济中心意义的新型地域;城市并不是一个自然的地理概念,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高度关联的、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动中的地点;城市也并不是一个具有长期历史渊源和相对稳定性的概念,在中国除少量政治、行政中心外,城市基本上是20世纪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经济构成转型的结果。
    因此严格地说,城市在本质上并不具有一般行政地方的性质:城市主要是作为经济或政治、行政中心而存在的,城市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取决于城市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政治的吸引力和辐射能力,而不像一般行政地方那样主要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来维持自身对所辖地方的控制。
    从外在特征上看,一般行政地方是“面”状的,而城市是“点”状的。尽管城市的性质与一般行政地方的等级制性质有本质的不同,但目前我国城市的设置仍然是以行政等级为基础的,城市的行政级别是第一位的,而城市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则是第二位的,这是目前我国城市制度的重要特色。
    渗透在城市制度中的行政等级逻辑表明:在城市设置和管理中,城市的内涵和能力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城市在相当程度上仍然被当成一般的行政地方来对待,而不是将城市视为具有内在整合能力的社会经济结构,国家对城市的统治功能的依赖超越了对城市自身所内在具有的“服务”功能的开发和挖掘,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城市地方与一般行政地方的性质,妨碍了城市地方功能的发挥,也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矛盾的。城市地方主要有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区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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